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出口退税范围
下列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1、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如何撤销
企业在做每个月的出口退税申报之前(企业每个月都要做申报,即使当月没有出口业务),应准备好两份资料:当期出口货物明细和当期收齐出口单证明细,然后,按以下步骤操作:一进入出口退税系统.初始用户名:sa(注意大小写);初始密码为空.二当期所属期设置.填入的所属期为业务的所属期.如:2006年10月10日对9月份业务进行处理,应填入200609.三基础数据采集-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新增.1所属期自动生成.2序号编制规则是从0001到9999,记销售日期自动生成.3所属期标志自动生成.4进料手册登记号填对应的进料加工手册号,如果是一般贸易(不是进料加工业务),则为空.5出口报关视情况而定a如果当期出口并且当期已经收齐了单证(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
流程走下来也挺麻烦,也可以找外包公司协助。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一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出口退税,有利于增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所采用。
我不是财政*,只是对出口退税政策略有了解。
我可以从政策和执行两个方面回答这个问题。
政策上,别的知友已经说过了,国家让部分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出口到国际市场,可以增加我国商品的竞争力,当然这个出发点是很好的,从这个角度说,出口退税的政策非常合理。但是我说了是部分商品,很多商品国家并不鼓励出口,而是以零退税率或者免税政策来规范,所以这对于外贸企业来说并不公平;另外这样的政策*造成税案件高发,像皮毛,服装,家具,cpu等商品都非常敏感,普通企业出口就指着退税盈利(现在服装出口市场比较难做,利润很低),税务局对这些商品查的很严格,一旦一个环节资料不齐,或者自己前后矛盾,这个退税就退不下来,严重的还要视同内销征税,企业就会亏本。这就是这个政策的弊端。有点好心办坏事的感觉。
执行上,现在普遍需要提供的原始资料是海关报关单和进货,这个大部分企业是可以提供的,这两样东西的要求也是比较严格,从品名,规格,单位,数量都有严格的要求,更麻烦的是后续提供的资料,比如海运提单,装货单,各种合同等。我见过太多企业业务非常正常,肯定不是税,但就是因为一点点小问题而退不了税,税务局按照文件执行,也没有权力搞特殊,企业的办税人员来来回回七八趟后还是无功而返。
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年终总结会上用大数据表明现在仍然有很多的税案件,具体数字我忘了,所以出口退税仍然会查的严,苦逼的只是基层税务局和外贸公司。
总的来说,这个政策是合理的,但是政策背后执行手段又有非常多的规定,让一个好的政策得不到有效作用,希望总局可以一些简单高效的文件,既能惠民,又能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