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的商品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申请人已经提交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其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申请删减商品/服务项目于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商标,包括异议、不予注册复审及诉讼过程中的商标。注册商标应办理注销申请。
二、办理途径
申请删减商品/服务项目有以下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通过网上系统提交申请。提交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
(二)申请人可到以下地点办理:
1.直接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
自2018年11月1日起,部分地方商标受理窗口受理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申请等业务,申请人可就近办理,窗口地址请查阅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或 “常见问题解答”栏目《京外商
2.到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
3.直接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
(三)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申请书式
需要删减注册商标或注册申请中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当填写《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但不能对商品或服务项目加限定或修饰词句。
四、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准备申请书件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闽台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4)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2.具体说明:
(1)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电子申请除外。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国内申请人不需填写英文。
(5)属于共有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是否共有商标”选择“是”,非共有商标选择“否”。
(6)共有商标申请删减*的商品/服务项目,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名称/地址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其他共有人名称/地址依次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可再加附页)。代表人及其他共有人均需在申请书或委托书盖章或签字。非共有商标的,不需提交附页。
(7)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不需填写。
(8)申请删减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应与商标注册申请时填写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按类别号分段落填写(可再加附页)。申请删减一个类别中全部商品/服务项目的,在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全部”字样。
(9)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0)注册商标,需要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的,应办理注销申请。
五、注意事项
1.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2.如果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将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不予核准。
3.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发给申请人《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核准通知书》。
4.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被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将发出《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
5.共有商标的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核准后,《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核准通知书》或《删减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证明》仅发给代表人。
6.申请人以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相应文书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送达给该代理机构。
7.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8.在商标局核准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之前,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
以上内容于2019年11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一、法律依据
根据《*共和国商标法》*七十二条和《*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十八条、*九十七条之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依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2404号文件,国家、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2136号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9〕914号文件。
收费项目
纸质申请收费标准
(按类别)
接受电子发文的网上申请收费标准
(按类别)
1
受理商标注册费
3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30元)
27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27元)
2
补发商标注册证费
500元
450元
3
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
500元
450元
4
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
500元
450元
5
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
250元
225元
6
受理商标评审费
750元
675元(待开通)
7
变更费
150元
0元
8
出具商标证明费
50元
45元
9
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1500元
1350元
10
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1500元
1350元
11
商标异议费
500元
450元(待开通)
12
撤销商标费
500元
450元(待开通)
13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150元
135元
三、缴费方式
为贯彻落实商标便利化改革目标,进一步简化商标业务缴费流程,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各项商标业务均可通过线上缴纳费用,线上领取票据,建议当事人和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缴费,具体方式如下:
(一)自2019年12月30日起提交的申请,商标申请当事人及代理机构应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费用,其中,国内业务发放《缴费通知书》,国际业务发放《商标国际注册缴费通知书》。
1.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勿需自行缴纳,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按规定代为缴纳费用。
(1)代理机构已经在网上申请平台注册正式用户的,所提交申请的缴费通知书无缴费码,须登录代理机构账户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
(2)代理机构未在网上申请平台注册正式用户的,须在网上申请平台注册简易用户后凭缴费码进行在线支付。
2.申请人直接办理的:
(1)申请人通过网上方式提交申请的,缴费通知书无缴费码,须登录提交申请的账户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
(2)申请人直接在商标局注册大厅、中关村办事处、京外商标审协中心、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或者通过邮政或其他快递企业递交申请的,收到缴费通知书后须登录注册网上申请平台用户凭缴费码在线支付缴纳费用,未注册网上申请平台正式用户,可以注册简易用户缴纳费用。
3.特殊情况。适用缴费通知书有缴费码的,但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通过该缴费码在网上申请平成缴费的,可采用以下方式缴纳费用:
(2)持有缴费码的缴费通知书至商标局注册大厅缴费。
①现金方式:申请人可持现金到商标注册大厅缴费。
②pos方式:申请人可持银联卡到商标局注册大厅缴费。
③支票方式:北京市、天津市的申请人可提交与商标业务申请人一致的银行转账支票到商标注册大厅缴费。
④银行汇票方式:非北京市的申请人可提交与商标业务申请人一致的银行汇票到商标局注册大厅缴费。银行汇票在申请人提交后需在北京等待两到三个工作日,银行将款项解付后方可办理。
(二)针对2019年12月30日之前提交的申请设置衔接期,衔接期为2019年12月30日至2月29日。2019年12月30日之前提交的申请在衔接期内仍可以通过银行汇款进行缴费;截至2020年2月29日,2019年12月30日前提交的申请仍未缴纳费用并受理的,发放缴费通知书,当事人和代理机构收到缴费通知书后,按本指南进行缴费。
四、缴费时间
(一)当事人或代理机构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正式或简易用户)缴费的,须在系统开放时间内登录缴费用户在线向商标局缴纳费用。缴纳费用时间以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收到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反馈的实际支付时间为准,**过系统开放时间未收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反馈信息的,视为该订单未提交。
(二)当事人或代理机构应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的,商标局不受理其申请。
五、票据规则及领取方式
(一)启用财政电子票据。当事人和代理机构缴纳商标费用,统一开具电子票据。根据财政部文件《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规定,财政电子票据可以入账报销。各单位接收票据后,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确保票据真实有效,防止票据重复入账报销。
(二)当事人自行办理商标申请的,电子票据开具对象为当事人;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申请的,电子票据开具对象为商标代理机构。
(三)当事人和代理机构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正式用户或简易用户)缴费的,需使用缴费账户在缴费5-7个工作日后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自行下载电子票据。
(四)当事人和代理机构未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缴费的:
1.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商标费用的,通过邮寄方式发放财政电子票据打印件。
2.在商标注册大厅现场缴纳费用的,现场可领取财政电子票据打印件。
特别注意:领取财政电子票据打印件的,应注册简易用户凭纸质电子票据信息,在缴费5-7个工作日后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自行下载财政电子票据打印件的电子版。
(五)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电子票据保存期限为3个月,当事人和代理机构缴费后应及时下载,**过保存期限的,需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后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下载。
六、退款事宜
1.当事人和代理机构收到缴费通知书并按本指南办理商标业务缴费的,不存在需办理退款的业务。
2.当事人和代理机构在本指南发布前,通过银行汇款汇入商标局银行账户的款项,可申请退回,请参见退款指南(详见附件)。
七、财政票据退信领取
1.商标代理组织领取统一票据请带以*件:
(1)加盖商标代理组织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商标代理组织出具的有效介绍信。
(3)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事项。
(5)商标代理组织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领取统一票据请带以*件:
(1)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单位出具的有效介绍信。
(3)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事项。
(5)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自然人领取统一票据请带以*件:
(1)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事项。
八、说明
本次商标缴费相关事项涉及商标业务缴费和票据开具方式,敬请商标业务当事人和代理机构认真阅读各项相关业务申请指南,避免影响商标业务的正常办理。
1.续展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发给申请人续展证明,申请人以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2.如果续展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以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机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续展申请不予核准。
3.续展申请被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发出《不予核准通知书》。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机构。
4.续展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5.续展申请在商标局核准之前,可以申请撤回。
一、商标使用在*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http://minshengno01.cn.b2b168.com
欢迎来到深圳市百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网站, 具体地址是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城,联系人是李湘江。
主要经营深圳市百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平湖等其它专业从事:深圳龙岗创业补贴、公司注册、公司注销、个体工商户注册、代理记账、银行开户等业务,我们团队有着丰富的运营与管理经验,欢迎各位随时来电咨询!。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你有什么需要?我们都可以帮你一一解决!我们公司主要的特色服务是:平湖公司注册,平湖公司注销,深圳创业补贴,龙岗创业补贴等,“诚信”是我们立足之本,“创新”是我们生存之源,“便捷”是我们努力的方向,用户的满意是我们较大的收益、用户的信赖是我们较大的成果。